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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人在广州寻衅滋事被判刑

作者:未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1-07-16 15:07:00

被告人大卫(外文名:( DAVID ),男,1981年11月13日出生,持澳大利亚联邦、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护照,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暂住广州市番禹区某镇,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6月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番禹区看守所。

辩护人卿爱国,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翻译李飞,广州市泰领翻译服务有限公司译员。

公诉机关以穗荔检诉刑诉[2015]1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大卫犯危险驾驶、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黄小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大卫及其辩护人卿爱国及英语翻译李飞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5日22时许,被告人DAVID醉酒后去到广州市番禹区某街某路段,在搭乘出租车的过程中与出租车司机即被害人王某发生争执,继而使用暴力手段强行将其车牌为粤Axxxxx的出租车开走,被告DAVID无证驾驶该车驶至广州市番禹区某镇某新城别墅区内道路时,撞上辅路绿化带后弃车逃离现场;当日23时许,被告人 DAVID去到广州市番禹区某镇某牌坊附近,将途经该处的被害人郑某业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0元)抢走,期间致被害人郑某业及车上的乘客陈某娇、郑某泽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郑某业、郑某泽的损伤程度均属轻微伤;被害人陈某娇的损伤程度不构成轻微伤);当日23时许,被告人DAVID驾驶上述两轮摩托车至广州市番禹区某街某路粥城附近,先后无故追打被害人潘某强、梁某炜、邓某亮及进入粥城内打砸物品及追打客人,后被告人DAVID被当场抓获。经检验,被告人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81.1毫克/100毫升。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证实所指控的事实,认为被告人大卫无视我国法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并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大卫犯数罪,依法应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大卫犯寻衅滋事罪、危险驾驶罪,建议法院分别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的幅度内判处被告人大卫刑罚。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大卫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危险驾驶、寻衅滋事罪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大卫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如下:一、被告人案发后,委托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二、被告人没有犯罪前科,是初犯,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当庭认罪,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归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五、被告人平时行为表现良好,此次因为饮酒过度导致失去理智,具有偶然性,是偶犯,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六、被告人自愿交纳罚金一千元,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七、被告人的行为属于牵连犯,可以择一重罪处罚。八、涉嫌的两罪名都是轻罪,也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依法可以判处拘役或者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5日22时许,被告人大卫醉酒后去到广州市番禹区某街某路段,在搭乘出租车的过程中与出租车司机即被害人王某发生争执,继而使用暴力手段强行将其车牌为粤Axxxxxx的出租车开走,被告人无证驾驶该车驶至广州市番禹区某镇某新城别墅区内道路时,撞上辅路绿化带后弃车逃离现场;当日23时许,被告人去到广州市番禹区某镇某牌坊附近,将途经该处的被害人郑某业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0元)抢走,期间致被害人郑某业及车上的乘客陈某娇、郑某泽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郑某业、郑某泽的损伤程度均属轻微伤;被害人陈某娇的损伤程度不构成轻微伤);当日23时许,被告人驾驶上述两轮摩托车至广州市番禹区某街某路维福粥城附近,先后无故追打被害人潘某强、梁某炜、邓某亮及进入维福粥城内打砸物品及追打客人,后被告人大卫被当场抓获。经检验,被告人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81.1毫克/100毫升。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的家属代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王某6000元、邓某亮800元、梁某炜700元、潘某强500元、骆某1500元、郑某业15000元经济损失,各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给予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大卫无视国家法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大卫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大卫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依法择一重罪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大卫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但同时指控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不当,本院予以纠正。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的行为只构成寻衅滋事罪、如实交代、积极赔偿获得谅解、是初犯偶犯,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不足,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大卫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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