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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梧州市庄某制造毒品案不起诉

作者:未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1-07-16 16:52:03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增检诉刑不诉[2019]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良,男,1 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xxxxxx,汉族,文化程度xx,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xxxxx。因本案于2018年5月1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良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 8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 8年4月27日,广州市增城区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广州市增城区沙庄下围工业区广州市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检测报告显示该公司北面围墙外排口4排放废水中金属铜浓度为1680mg/l,超过标准3359倍;公司北面围墙外排口5排放废水中金属铜浓度为357mg/l,超过标准749倍。201 8年5月1 1日广州市增城区环境保护局将该案件移送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查处。经审查,被不起诉人张某良供述称环保局执法人员在对广州市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生产废水抽检时取样的废水是该公司之前储存的废水,由于未及时处理导致废水中金属铜浓度超过标准,同时辩称其公司未将该废水主动排放。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难以认定张某良有违反国家规定,倾倒或者排放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良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案件点评:

张某涉嫌环境污染被增城区检察院已经批准逮捕后找到卿律师,想争取轻判,早点出狱,卿律师接受委托后指派团队律师多次会见犯罪嫌疑人,在检察院复印到案件材料后,发现本案有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犯罪嫌疑人租用该厂不久,且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中也提到这一点,也说租用该厂房时,废水池中也有原租客留下的废水,那么环保局取样的废水到底是张某目前排放的,还是目前排放和之前留下的混在一起呢,没办法查明。说明执法机关取样后标本有问题,于是卿律师在起诉阶段与检察院沟通,提出本案存在的问题,要求存疑不起诉,最终犯罪嫌疑人关押了六个多月成功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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