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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沙区杨某炳犯交通肇事罪一审获缓刑

作者:未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1-07-16 17:58:34

杨某炳交通肇事案

被告人杨某炳,男,1968年6月12日出生于贵州省天柱县,侗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6月2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逮捕。

辩护人卿爱国,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2010年4月30日5时25分,被告人所杨某炳驾驶一辆中型式货车粤T12834沿广州市南沙区进港大道由西往东方向的左侧车道行至梅山工业区对开路段时,恰逢李某娇骑自行车(号为番禺006886)途经该处。由于被告人杨某炳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所驾驶的粤T12834号货车经鉴定制动性能不合格,且未按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李某娇在没有非机动车道路上未靠车行道的右侧骑自行车,突然变道,导致被告人杨某炳驾驶的货车车头与李某娇所骑自行车车尾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李某娇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同年6月2日,被告人杨某炳主动前往交警部门接受处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炳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无证驾驶制动性能不合格的货车,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对事故后果承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杨某炳交通肇事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炳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是自首、已支付死者家属丧葬费,被告人杨某炳因无证驾驶被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又因同一事实受到刑事处罚,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将行政拘留的期限折抵刑期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对杨某炳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二个月的幅度内量刑的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杨某炳是自首,认罪态度好,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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