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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河区白某某组织妇女卖淫案法院判介绍卖淫

作者:未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1-07-16 18:01:39

被告人白某其,男,37岁,汉族,出生地湖南省华容县,文化程度,小学,住华容县城关镇。因本案于2010年6月2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逮捕。

辩护人卿爱国,系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2009年11月开始,被告人白某其在本市天河区石牌村及附近地区,通过在街边派发招嫖卡片和在网上发布招嫖客等方式进行卖淫活动。白某其多次组织、介绍卖淫女子刘某、梅梅等人与嫖客进行卖淫活动,并从中每次收取30-50元不等的费用。2010年6月2日凌晨1时许,刘某与嫖娼员陈某(另案处理)在龙口东路文星酒店607房进行性交易时,被公安局人员当场抓获,后公安人员在天河区棠下牌坊旁的乾丰宵夜广场抓获被告人白某其。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白某其的行为已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构成组织卖淫罪,提请本院判处,并列举了相应的证据。

辩护人提出:本案中卖淫女子的身份除刘某之外,其余均没有得到核实,指控被告人白某其组织卖淫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白某其的行为应构成介绍卖淫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其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依照法律的规定,应当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幅度予以处罚。关于被告人白某其及其辩护人提出指控被告人白某其犯组织卖淫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意见,经查,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在街边派发卡和在网上发布招嫖信息的事实缺乏应有的证据印证。二、指证被告人控制多人进行卖淫的事实不清,缺乏被控制人员的具体情况以及相应的证言。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白某其构成组织卖淫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本院予以纠正,被告人白某其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白某其的行为应定性为介绍卖淫罪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缴获的作案工具手机3台没收。公诉机关认定缴获手机5台的事实,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白某其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白某其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其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律师点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白某组织妇女卖淫,情节严重,根据法律的规定应当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卿律师认真查阅了本案的所有证据材料、多次会见被告人,在法庭辩论时提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成立,相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定性为介绍卖淫罪,最终,法院采纳卿律师的意见,改变本案的定性,对被告人白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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