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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州王某莫不起诉一案

作者:未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2-08-16 10:17:57

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州检刑不诉〔2022〕xxx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汉族,大学本科文化,xxx省xxx市xxx县人,住广东省xxxx市xxxxxx街xxxx号xxxx 房(户籍地:xxx省xxx市xxx区xxx路xxx号大院xxx号楼xxx单元xxx号)。无前科。因本案于2021年7月xx日被高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xxx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高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卿爱国,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方群升,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0月xx日向本院移送起诉。审查期间,本院分别于2021年11月xx日、2022年1月xx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21年12月xx日、2022年2月xx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高州市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自2012年以来,广州市xxx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派出刘某(另案处理)、王某某等人以代办专利为由,上门为xx市大量企业和个人申请专利。在此期间,刘某、王某某等人存在申请人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盗用专利申请人资料、虚报发明专利等方式,擅自以申请人的身份大肆骗取国家专利申请资助并据为己有。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高州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证据未能证实王某某书写虚假专利文案的主观目的是为了骗取国家专利资助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茂名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高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理由说明书

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xx日以高州检刑不诉[2022]xx号不起诉决定书,对王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主要理由如下:

本案证据未能充分证实王某某书写虚假专利文案的主观目的是为了骗取国家专利资助金,认定其主观目的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案件点评

该案当事人王总的太太找到卿律师时案件已经被抓获42天了,家属已经收到逮捕决定书,王总被拘留时已经在茂名当地委托了二名律师,经二次申请最保候审都没有获得批准,王总的太太经二次与卿律师当面沟通,卿律师认为:只要王总太太陈述的情况属实,则最终取到检察院不起诉或撤案的机会较大,接受王总太太的委托,经过二次会见,律师再次与公安沟通取保事宜没有获批准,案件移送到检察院后,经办律师二次预约检察官当面沟通取保候审事宜,从犯罪嫌疑人王总主观方面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方面他没有与其他同案人商量、密谋共同诈骗的行为,因此,卿律师团队展开疑难案件讨论会,一致认为王总应该不构成犯罪,经过5个月的努力沟通,终于在清明节前检察院以不起诉获得释放,释放后经休息十多天,王总与他太太到律师事务所赠送锦旗以表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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