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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龙凤胎案”:失怙代孕龙凤胎监护案终审改判“抚养母亲”终获监护权

作者:未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3-12-16 19:12:15

“上海龙凤胎案”:失怙代孕龙凤胎监护案终审改判“抚养母亲”终获监护权

刘某和丈夫林费尽周折迎来两个新生命——一对异卵双胞胎。然而,林去世后,孩子的祖父母却将告上法庭,要求成为孩子的监护人。惊人的秘密随之浮出水面:双胞胎竟是刘某夫妇花费100万元,通过购买卵子、代孕等非法手段获得的,一审法院判令双胞胎由祖父母监护。

2016年,上海一中院对这起全国首例失怙代孕龙凤胎监护权纠纷终审宣判,判决对祖父母要求担任孩子监护人并进行抚养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宣判后,刘某抱着代理律师当场洒泪。

【案件回放】

刘某与林均系再婚。患有不孕不育症,两人非法购买卵子,将林的精子及购买的卵子委托医疗机构体外授精;然后,非法委托他人代孕。

2011年2月,异卵双胞胎小花和小军出生。2014年2月,林因病死亡。12月,林的父母诉至法院,要求成为小花和小军的监护人,理由是,林是两个孩子的生父,但刘某与他们无亲生血缘关系。2015年7月29日,一审法院以刘某与小花、小军之间欠缺法定的必备要件故未建立合法的收养关系,以及代孕行为本身不具合法性,刘某与小花、小军不构成拟制血亲关系等为由,判决小花、小军由原告老高夫妇监护。

一审判决后,刘某不服,向上海一中法院提起了上诉。2015年11月16日上海一中法院公开庭审这起上诉案件。法院审理后认为,小花、小军是刘某与林结婚后,由林与其他女性以代孕方式生育的子女,属于缔结婚姻关系后夫妻一方的非婚生子女。两名孩子出生后,一直随林刘某夫妇共同生活近三年之久,林去世后又随刘某共同生活达两年,刘某与小花、小军已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其权利义务适用《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而作为祖父母的老高夫妇,监护顺序在刘某之后,故其提起监护权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同时,从儿童最大利益原则考虑,由刘某取得监护权亦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故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老高夫妇的原审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代孕双胞胎为何判给了她?

本案合议庭审判长兼主审法官侯卫清表示,代孕所生子女的亲子关系认定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关系到代孕目的的实现、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代孕所生子女的权益保护等,更需考虑到公众基于传统的伦理观念、文化背景等的接受程度。

五年来刘某已完全将两名孩子视为自己的子女,并履行了作为一名母亲对孩子的抚养、保护、教育、照顾等诸项义务,故应认定双方之间已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这一拟制血亲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一旦形成,并不因夫妻中生父母一方的死亡而解除,故林的死亡并不能使刘某与两名孩子之间已存在的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自然终止。

无论对非法代孕行为如何否定与谴责,代孕所生子女当属无辜,其合法权益理应得到法律保护。因此,不管是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是自然生育子女抑或是以人工生殖方式包括代孕方式所生子女,均应给予一体同等保护。根据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从双方的监护能力、孩子对生活环境及情感的需求、家庭结构完整性对孩子的影响等各方面考虑,监护权归刘某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据此认定,小花、小军的监护权应归于刘某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卿爱国主任律师点评:本案是对一起非法代孕所生子女与父母之间亲属法律关系认定的第一案。该案问题在法律上的复杂性和当时、现在都缺乏相关代孕的法律规定,首先在于国家要有相关立法及卫生部门根据法律有更详细的行政规章禁止代孕生育子女,但现实生活中代孕方法能够为女方不能生育子女的夫妻实现生育子女的愿望。不过,在本案中并不涉及代孕是否合法问题,而在于确认已经通过代孕方法生育的子女与母方的亲属关系。毫无疑问,母方既没有自己提供卵子,也没有由自己的身体孕育,在生理上与代孕所生的子女毫无血缘关系。但问题是,通过代孕生育子女是配偶双方共同的意思,因而不能否认他们之间的婚生子女关系,决定代孕的双方,是代孕所生子女法律上的父母,非如此不能保护现实的亲属关系。与自己有自然血缘关系的祖父母,在其子去世后,否认代孕子女母亲的血缘关系,试图以自然的血缘关系来否定法律认可的亲属关系,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必须依法维护通过代孕所生子女与其父母的婚生子女关系,保护母方的亲权不受侵害。当然,本案即使驳回了原告也就是代孕子女的祖父母的诉讼请求,也仍然没有破坏现有的亲属关系,他们仍然是代孕子女的祖父母,享有近亲属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在最近几年我们处理多起因代孕引发的抚养权纠纷和代孕引发的财产继承权纠纷,有些案件不通过诉讼解决可能更好,却达到了更好的效果,在诉讼前要有资深律师配合处理更好,在处理一些类似的相关案件后思维变得更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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