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八条【讯问的主体】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本条是关于讯问犯罪嫌疑人的主体、人数和在看守所内进行的规定。
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讯问被告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将本条中的“被告人”修改为“犯罪嫌疑人”。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本条作了修改,增加了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的规定。
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讯问,是取得犯罪嫌疑人有关犯罪事实的口供及印证其他证据的过程。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对于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如何既要有效取得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又要注重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条第二款就是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为杜绝以刑讯逼供等侵犯嫌疑人权益的手段取得口供的情况,作出的限制性规定之一。对讯问场所加以规范,可以改变实践中少数地方在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羁押后,不分场所进行讯问的不规范做法,既有利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规范和保障进行讯问的侦查人员依法行使权力。在司法实践中,有时犯罪嫌疑人在法庭受审时,对讯问笔录和口供全盘翻案,宣称是受到了刑讯逼供,致使侦查人员处于不利的地位。规范讯问场所等,有利于有效防止这类现象的发生。
本条共分为两款。第一款是关于讯问犯罪嫌疑人的主体和人数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是我国有权行使侦查权的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侦查措施之一,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可以查明有无犯罪行为,查问犯罪的具体情节,证实犯罪事实,发现新的犯罪线索和新的犯罪嫌疑人。讯问笔录也是刑事诉讼活动中的重要证据。在侦查阶段只能由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依法行使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权力,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除经法律授权(如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中国海警局、监狱等)外,都无权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同时,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主要是考虑:一是讯问工作的需要,有利于客观、真实获取和固定证据;二是有利互相配合、监督,防止个人徇私舞弊或发生刑讯逼供、诱供等非法讯问行为,同时也有利于防止一些犯罪嫌疑人诬告侦查人员有人身侮辱、刑讯逼供等行为。这里所规定的“讯问犯罪嫌疑人”,是指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就案件事实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讯。这是直接获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的重要侦查措施,是公诉案件必经的诉讼程序。讯问犯罪嫌疑人,是整个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既包括查获犯罪嫌疑人后的初次讯问,也包括进一步查证犯罪的预审活动中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不得少于二人”,就是指侦查人员不得独自讯问犯罪嫌疑人。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注意以下问题:(1)讯问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分别进行,单独讯问,以防止同案犯串供或者相互影响供述;(2)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注意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严禁使用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
第二款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是指犯罪嫌疑人由侦查机关按照规定将犯罪嫌疑人送交专门看押犯罪嫌疑人的场所。“看守所”是指公安机关管理的专门看押犯罪嫌疑人的羁押场所。根据这一规定,侦查机关将犯罪嫌疑人送交看守所以后,如果再要讯问犯罪嫌疑人,就必须到看守所进行。看守所要设立专门的规范的讯问室,以供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增加本款的意义在于:第一,以往的实践中,大量的刑讯逼供多发生在看守所以外的讯问过程中,规定在看守所进行讯问,可以有效防止这种情形的发生。第二,由于看守所本身不是侦查机关,它的义务就是看管嫌疑人,所以对侦查机关及其侦查人员能起到一定的制约作用。第三,看守所为讯问提供了规范的条件和设施,有利于规范侦查人员的讯问,在发生意外情况时,可以及时加以处置。
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 卿爱国主任
湖南省邵东人
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0410706213
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系
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主任
中国法学会理事
中国犯罪学研究会会员
广东省湖南邵东市商会会长
广东省湖南邵阳市商会副会长
《中国优秀律师辩护实录》特邀顾问
执业二十多年来, 卿爱国律师累计办理了数千件重大刑事案件,担任数十家中、小型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办理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办理缓刑、无罪辩护、上诉改判、死刑案件、重大疑难案件协助投案自首、为公司老总、高管、防范、规避、化解刑事风险,帮助受害人刑事控告、举报、刑事立案。
2001年4月至2004年2月在湖南省执业,2004年4月开始在广州市执业,执业二十多年来凭借其深厚的法学功底,历经二十余年的律师执业生涯,积累了丰富的人生阅历和精湛的执业水准、良好的职业道德,在广州、肇庆、深圳、中山、东莞、佛山、清远、韶关、惠州、湛江、茂名、云浮、汕头等地具有广泛、良好的社会资源,并与香港多家律师事务所驻广州代表处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近年来为几十位香港、台湾客户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得到客户的一致好评。其为人正直、诚实守信、认真负责,多年来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办理了一大批在国内或省内具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曾为多名重大刑事案件被告人成功做无罪辩护、数十件死刑立即执行案件改判为死缓的成功案例。执业二十多年来,卿爱国律师累计办理了数千件重大刑事案件,担任数十家中、小型企业的法律顾问。
二、业务专长
1.办理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办理缓刑、辩护减刑、无罪辩护、上诉改判、死刑改判。
2.擅长办理重大、疑难刑事案件和重大刑事案件上诉减刑。(广州市各区法院的一审判决和不服广东省内各地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需要上诉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3.对走私犯罪、涉黑案件、贩卖、运输毒品犯罪、非法持有毒品、贪污、受贿、职务侵占、合同诈骗、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经营、故意伤害、交通肇事、死刑案件等重大疑难刑事案件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4.为公务人员、公司、企业老总、高管提供专项法律咨询,防范、规避、化解刑事风险。
5.为涉案人员和在逃人员提供咨询,协助投案自首,争取从轻、减轻处理。
6.帮助、指导受害人、受害公司、企业收集证据,协助、帮助刑事立案、刑事控告、为企业保驾护航。
三、卿爱国主任亲办成功案例
近年来卿爱国主任律师亲自办理或带领律师团队办理了一大批在国内或省内具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曾为多名重大刑事案件被告人成功做无罪辩护、上诉改判案例多、数十件死刑立即执行案件改判为死缓的成功案例。如:
1.担任公安部督办的广东佛山市涉黑案主犯李某的辩护人,李某被指控犯6个罪,最终法院判3个罪,从轻判有期徒刑三年。
2.2006年担任深圳王某诈骗三千多万元,一审判有期徒刑十年,接受委托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发回重审判决王某无罪。
3.2006年担任台湾同胞陈某安涉嫌电信诈骗三百多万,被广州市检察院批准逮捕,接受委托后一个月成功取保候审。
4.担任广州市某镇党委书记贪污、受贿一百多万判缓刑。
5.2013年担任天河区沙东村村书记杨某受贿案的律师。
6.2013年担任阳江市江城区村支书记陈某受贿、行贿、贪污一案的辩护人;
7.2012年担任白云区王某行贿城管中队长100万的辩护律师。
8.2013年担任肇庆市亿万富豪吴某涉嫌涉黑、开设赌场、赌博一案的律师,成功不起诉,关押7个月无罪释放,而同案人被判有期徒刑3-6年。
9.2010年办理广东省内最大的集资诈骗案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广东大块金投资有限公司涉嫌诈骗7.8亿元,卿律师担任赵总的一审辩护人,检察院指控赵总涉嫌集资诈骗,最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10.2013年办理天河区公安分局抓获的陆丰市蔡某涌涉嫌贩卖毒品2.8公斤,广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上诉改判为八年。
11.2013年担任花都区周某运输、贩卖毒品冰毒6公斤一审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上诉改判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12.2009年办理越秀区李文金制造毒品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而其同案人曹某判死刑。
13.香港居民梁某犯走私罪被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接受委托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改判为有期徒刑三年。
14.2007年办理河南籍吕校忠故意杀人案一审判死刑立即执行,接受委托后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改判为死缓。
15.2007年办理佛山市王某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缓,上诉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为有期徒刑十五年。
16.2009年办理湖南籍李某东犯抢劫罪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上诉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死缓。
17.2008办理番禺区周某红犯绑架罪由有期徒刑十四年上诉改判为有期徒刑四年,成功减刑十年。
18.2011办理番禺区殷大全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案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19.担任茂名市林某勇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上诉案,一审判无期,二审改判14年。
20.担任白云区赵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案的二审律师,一审判3年,二审改判一年半。
21.2015年担任广州市某区区委领导受贿案的辩护人。
22.2015年担任广州某处长涉嫌受贿的律师。
23.2016年担任韶关市某局副局长受贿案的辩护律师。
24.2016年花都区电信诈骗案200万一审减轻处罚,一审判4年。25.2021年白云区文某涉嫌走私8公斤冰毒一审判无罪。
26.2021年东莞蔡某故意伤害案上诉由无期徒刑改判到有期徒刑10年。
27.2021年海珠区福建藉谭某一审以诈骗罪被判11年,上诉改变罪名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改判有期徒刑4年。
28.2021年白云区谢某涉嫌走私冰毒10公斤,一审成功判无罪,获国家赔偿39万元。
29.2022年深圳市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一审判11年,罚500万,上诉成功减到3年;罚金减少450万。
30.2022年黄埔区郭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一审死刑,二审维持,最高院死刑复核改判无期。
31.2023年白云区李某走私案,一审判5年,二审成功减刑改判3年。
32.2023年白云区胡某故意伤害案一审判6年,二审成功辩护改判3年。
33.2023年南沙区谭某一审涉嫌走私判6年,上诉改判3年。
34.2024年5月哈尔滨李某信用卡诈骗案一审判10年2个月,上诉减刑7年。
众多取保候审、缓刑、刑事上诉改判案例或一审法院采纳律师的意见而在法定刑期下减轻处罚的案例不一一列举,其中2006年深圳市王某诈骗案由十年改判为无罪、2017年白云区王某军一审判十一年半,上诉改判无罪。番禺区周某洪绑架案由有期徒刑十四年改判为有期徒刑四年两经典案例已被选入由最高人民法院主编的《中国优秀律师辩护实录》、《中国刑事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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